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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现起诉人未经行政裁决,直接就拆迁补偿费用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法,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王**的起诉,原审法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至本院称:因广州市亚运村及相关建设项目需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作为该建设项目的拆迁人,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南派村进行征地,上诉人的涉案房屋正处于拆迁范围红线内,被上诉人需对该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拆迁补偿。国土部门征收了上诉人依法继承的涉案房屋并拆迁,但却未按照《广州市亚运村及相关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支付上诉人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房屋补偿费,上诉人也未享有在规划建设的安置区内,以成本均价回购连排独立户型和多层或高层公寓的资格。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以及第十一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补偿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以上规定可见本案应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第二、《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应理解为是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补偿方案有异议,才需要先行申请行政机关裁决,但本案中权利人对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补偿方案或办法并无异议,而是请求行政机关按照其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方案或办法去补偿权利人,权利人现起诉的是行政机关不作为。第三,本案在提起行政诉讼前,上诉人已多次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交涉,两被上诉人表示集体土地拆迁纠纷无需申请行政裁决,并要求权利人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广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二、由广州**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本案上诉人未经行政裁决,直接就拆迁补偿安置等提起诉讼,依据上述规定,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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