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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木春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游木春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立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以被起诉人广州市**政务中心未为其办理老年人优待卡而提起诉讼,但被起诉人未依法成立,不具有主体资格,故被起诉人主体不适格。核发老年人优待卡的部门是广州**委员会,非被起诉人。现起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当,实属被告主体不当,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起诉人游木春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游木春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人是一名老年农民工,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u0026ldquo;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的优待u0026rdquo;。本人起诉天河**务中心,即起诉天河**办事处,该街道办事处具有主体资格。根据《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办理老年人优待卡的职能部门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并非广州**委员会,原审裁定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根据上述办法规定,核发老年人优待卡的职能部门是广州**委员会,上诉人起诉要求广州市**政务中心为其办理老年人优待卡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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