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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广州**管理局不服不予受理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诉被告广州**管理局不予受理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被告广州**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黄*、涂四益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夏**于2015年9月6日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其声称维权策略改变,故自愿撤回本次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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