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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6月,原告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反映其在广**池厂工作期间,1979年至2004年从事塑料工工种,属高温有毒有害工作。被告经核查原告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其1979年11月至2004年3月在广州**有限公司(广**池厂)工作,其中记载从事“塑料组(塑料)”的资料为1981年1月转正定级审批表,1982年11月审批表,1985年11月审批表,1987年11月审批表以及1980年1月,1983年1月、1984年1月、1986年1月、1988年1月、1989年2月工资发放表;记载从事工种“保全”的资料为1989年5月审批表;记载从事工种“机工”的资料为1990年6月晋级审批表,1993年7月升级审批表;记载从事工种“蓄电池部件、成品制造及其辅助工种”的资料为2002年6月劳动合同;记载从事工种“装配车间保全班”的资料为2004年3月证明。被告经审查,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穗人社特工决字(2013)540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认定原告从事的工种塑料(组)、保全、机工、蓄电池部件、成品制造及其辅助工种、装配车间保全班未分别列入广州**有限公司(广**池厂)所属机械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遂根据**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1978)10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乙发(1993)120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2)1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机**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1号)等规定,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原告不服该决定,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穗府行复(2013)5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

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其工友的证明以及劳动合同,以证明其工作岗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对此,被告陈述表示每个职工情况不同,应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而原告原工作单位并未将原告从事的工种作为特殊工种申报,原告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规定与机械行业蓄电池特殊工种规定一致的工作环境与劳动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务院国*(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累计满八年。……”**动部劳*乙发(1993)120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即日起,**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劳*甲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学进步和劳动条件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从上述规定可见,现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除工作性质须具备国*(1978)104号文件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动部和**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的要求。根据原告的原始档案记载,本案原告从事的工种塑料(组)、保全、机工、蓄电池部件、成品制造及其辅助工种、装配车间保全班在其工作单位所属机械系统行业符合现时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内容,被告根据档案材料作出不同意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依法有据。原告提供的证明等内容,并无反映相应工作经历的形成于当时的原始档案材料与之佐证,不能作为提前退休审批的依据,其要求撤销被告作出审批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吴**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系广**池厂(广州**有限公司)职工,曾从事注塑工工种。上诉人从事的职位属于特殊工种岗位,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重大错误,应予撤销。一、有多名职工与上诉人同车间同班组同样从事特殊工种且已因特殊工种经被上诉人同意提前退休、领取退休金,故上诉人应当提前退休。关*、吴**、简**某乙是上诉人的工友,已经提前退休。上诉人基于与上述工友同样的情况,惟独不能提前退休,被上诉人作出的决定没有道理。二、基于上诉人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上诉人应当提前退休。上诉人工作车间的温度极高,且接触聚苯、ABS,聚氯乙烯。工艺流程是首先将原料(聚苯、ABS,聚氯乙烯等)加入钛白粉、氟太蓝等用手搅拌、拌匀,再使用塑料挤出机,经过高温,生产过程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颗粒,对人体具有严重伤害。而根据广**池厂的产品特性,汽车蓄电池均具有高温、有毒有害的特性,广**池厂所有的生产车间(甚至办公区域)都充斥有毒气体及粉尘、含铅颗粒。甚至导致方圆几公里都充斥有毒气体及粉尘、含铅颗粒。三、《劳动合同》足以证明上诉人从事特殊工种。《劳动合同》第二条“工作内容”明确了上诉人的工作岗位:蓄电池部件、成品制造及其辅助工种;在蓄电池部件、成品生产工作过程中,接触铅、硫酸等有毒有害物质,应按规定做好防护措施。四、将近10年连续的《工资发放表》足以显示上诉人从事特殊工种从未变更,而与上诉人同公司同车间同班组同岗位同工种的其他职工全部都得以提前退休,所以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提前退休明显违法。五、(86)化劳字第923号化学工业部文件《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机人字81号《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均提及参照执行。(86)化劳字第923号化学工业部文件《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该《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说明》第三条规定:“……凡由地方劳动部门或其他产业部门批准的高温,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工种,只要工种性质,劳动条件与其相同,化工企业可以参照执行”。(86)机人字81号《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规定,除本通知附表所列的提前退休工种外,其他需提前退休的工种,凡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有关部门已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相同的,可参照这些部门制定的有关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情况望随时报部。附: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造成了上诉人权益受损。故请求: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3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3)540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三、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务院国*(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的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累计满八年。……”**动部劳*乙发(1993)120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即日起,**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劳*甲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学进步和劳动条件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在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时,是依据上诉人的原始档案资料中记载的相关信息,审核上诉人的工作性质是否具备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符合**动部和**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的要求。本案中,根据上诉人的原始档案记载,上诉人从事的工种塑料(组)、保全、机工、蓄电池部件、成品制造及其辅助工种、装配车间保全班在其工作单位所属机械系统行业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内容,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原始档案材料作出被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称其同单位同车间同班组的工友已经办理提前退休,其亦应当办理提前退休的意见。由于上诉人的原始档案中并无反映其从事符合行业工种名录的工作经历的内容,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友的原始档案材料中作出与其相同的记载,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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