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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7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已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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