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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诉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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