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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萍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萍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行初字第3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原告向*向案外人陈**购买了坐落于本市白云区太和镇丰台小区B2-5栋403房的房屋,陈**向其交付云太字第001990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该宅基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国土规划管理所”,使用人为陈**,发证时间为1996年7月16日,且备注“补办”字样。此后,原告多次向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国土管理所申请,要求核实上述宅基地使用证的真伪,但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国土管理所均未予处理。2013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寄送申请书,要求被告责令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国土管理所核实案涉宅基地使用证的真伪。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后,并未向原告提供查询,也未向原告出具有关案涉宅基地使用证真伪的查核结论。另查,被告依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云府办(2001)52号《关于报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资料的通知》,接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已审批的农村居民建房资料,并进行集中管理。经被告核查,查无有关云太字第001990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的档案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及《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的规定,由被告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一)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按照国土资源部上述规定,被告是负责本区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的行政机关,收到原告的查询申请后,应当审查原告寄交的申请查询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为原告安排查询,若原告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查询规定的,也应当及时向原告说明理由。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寄交的申请后,既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原告提供查询,也没有向原告说明不能提供查询的理由。因此,被告并未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上述规定全面履行其为查询人提供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的法定职责。被告在应诉答辩时,对原告要求查询核实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调查,查明案涉宅基地使用证并无对应档案资料可供查询,且被告明确表示无法核实案涉宅基地使用证的真伪,因此,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对原告向*要求查询宅基地使用证的申请未予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向萍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作为国家为社会服务专门设立的房屋管理部门,其有义务、有责任、有能力对上诉人提出的核实1996年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国土规划管理所补办的云太字第0019904号宅基地使用证的真伪依法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书面结论。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无法核实真伪和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案事实证明被上诉人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审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然而,原审判决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只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而不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是错误的。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确保上诉人的财产权益意义重大。故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为上诉人审核云太字第001990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的真实性;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答辩称:在2002年之前,宅基地使用证的发证单位为街镇,2002年以后,根据广州市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证的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给被上诉人管理。因此,被上诉人仅能出具核实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在被上诉人处是否存在档案资料的调查结果,而不能对宅基地使用证的真伪作出确定的结论。如果在被上诉人处没有相关宅基地使用证的档案资料,而行政相对人又确需核实宅基地使用证的真实性,行政相对人可以到被上诉人的相关窗口进行补录工作,除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之外,还需要当时发证机关开具证明并配合核实当时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是否真实,在核实相关情况后,被上诉人会补录到系统中,之后系统中就有相关宅基地使用证的档案资料。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第七条规定:“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一)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依照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作为负责本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的行政机关,收到上诉人的查询申请后,应对上诉人寄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安排上诉人查询,如果上诉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规定,也应当及时向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寄交的申请后,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既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为上诉人提供查询,也没有向其说明不能提供查询的理由。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期间,对上诉人要求查询核实的宅基地使用证进行了调查,查明案涉宅基地使用证并无对应档案资料可供查询,且明确表示无法核实案涉宅基地使用证的真伪。由于案涉宅基地使用证载明的发证机关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国土规划管理所”,被上诉人并非发证机关,而是根据相关通知接收各街镇已审批的农村居民建房资料进行集中管理,被上诉人在一审阶段查询得知案涉宅基地使用证并无对应档案资料进而无法核实案涉宅基地使用证的真伪,因此,判决责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对上诉人向*要求查询宅基地使用证的申请未予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可通过向被上诉人申请补录的方式救济其权利,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审核涉案宅基地使用证的真实性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向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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