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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黄**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材料后,己多次要求起诉人补充提交被起诉人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下称九龙镇政府)实施具体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但起诉人一直没有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起诉人实施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起诉人陈**、黄**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黄**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2013年11月10日,上诉人购买了两张广州至北京的高铁火车票,当晚到广州南站附近的骏福宾馆住宿。11日早上,龙村保安主任把上诉人的火车票收走交给姚**。10日至12日上诉人被禁锢,回来后多次向姚**要求拿回火车票费用和住宿费共2000元未果,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与姚**协调让他交回相关费用,但被拒绝。原审法院于31日要求上诉人证明相关事实,九龙镇人民政府人员四人拉上诉人上车宾馆有录像,上诉人被关在九佛医院法院可以查证。经上诉人黄**要求陈**才被转移与黄**一同被禁锢。上诉人的手机电池和身份证等物品被收走,后才归还,相关事实应由法院依职权加以调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上诉请求:1.确认九龙镇政府阻拦上诉人外出旅游并关押上诉人的行为违法;2.判决九龙镇政府赔偿上诉人的车票费和住房费用共2000余元;3.判决九龙镇政府赔偿起诉人被非法关押造成的精神损失2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九龙镇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应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多次要求上诉人补充提交九龙镇政府实施具体违法行为的证据,但上诉人一直没有提交,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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