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何**、何**、梁**、何**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何**、何**、梁**、何**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行初字第1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何**、何**、梁**、何**以因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何**、何**、梁**、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何**、何**、何**、梁**、何**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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