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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与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诉被告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于与吴**签订的《借款合同》起诉,要求判令:1、吴**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4750元、罚息2625元(暂算至2013年11月11日,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暂共计507375元;2、吴**支付律师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

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

贷款期限: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1日,原告在借款人发生逾期时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合同执行利率: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执行年利率9%,如遇基准利率变化自调整后第一个还款日次日开始调整;

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还款情况:到期还本按约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自2013年10月21日开始逾期;

担保情况:无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归还原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吴**支付原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4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吴**支付原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逾期利息人民币2625元(暂算至2013年11月11日,此后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及人**行相关规定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吴**支付原告中国民生**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74元,由被告吴**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吴**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7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20×××68,户名: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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