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普童装有限公司、陈**、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杭**限公司四季青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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