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银**四季青支行与杭州**限公司、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普童装有限公司、陈**、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杭**限公司四季青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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