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州银**杭州分行与金**、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杭州分行申请执行金**、冯**、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07606.34元,执行费人民币4514元,合计人民币312120.34元。本院作出的(2012)杭江商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银**杭州分行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冯**、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提出案件程序终结的书面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杭江执民字第1173号执行案件案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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