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诸暨支行、浙江鸿**限公司等与浙江鸿**限公司、诸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利珍珠养殖有限公司、被告诸**有限公司、被告俞**、被告詹**、被告苏**、被告诸**限公司、被告何**、被告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诸暨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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