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利珍珠养殖有限公司、被告诸**有限公司、被告俞**、被告詹**、被告苏**、被告诸**限公司、被告何**、被告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诸暨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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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浙江诸暨农**暨阳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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