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诸暨**有限公司与诸暨**针织厂、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暨**针织厂(普通合伙)、周**、赵**、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草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执行案件,四被执行人尚应履行人民币300万元、相应利息、诉讼费30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诸暨**针织厂(普通合伙)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周**、赵**、王**下落不明,相应财产另案处理中;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4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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