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绍兴分行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全额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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