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夏银**绍兴分行与嵊州市**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绍兴分行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全额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