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诉被告汤**、潘**、何**、蒋**、陈**、冯**、陈**、陈**、浙江港**限公司、诸暨**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诸暨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95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958.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