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绍兴分行与绍兴县**限公司、绍兴**装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建设**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县**限公司、绍兴**装厂、李*、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月28日查封了被告邵**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鲁*中路56号405室房地产一处,并责令被执行人邵**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邵**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邵**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鲁*中路56号405室房地产一处[以绍兴市**有限公司绍博司评(2015)0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准],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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