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绍兴市**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羊禾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绍兴市**有限公司、王**、陈**、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市**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6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3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57773.15元,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在8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350万元、相应利息及律师代理费5.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在4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250万元、相应利息及律师代理费4.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85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350万元、相应利息及律师代理费5.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陈**在8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在15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借款35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绍兴市**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绍兴市**有限公司、王**、陈**、李**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件审理时是用公告形式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现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经向金融机构等查询,无大额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34号及(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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