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兴瑞**公司越州支行、程*与程*、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瑞**公司越州支行与被告程*、张*、吴*、边意、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兴**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人民币2345元,由原告浙江绍**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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