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与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兴金茂电子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丁**、李**、俞**、张**、王**、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9938962.31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4年4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33331.54元,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同时,判决书还规定: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在17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在11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李**、俞**、张**在17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何**在11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上述九被告还应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用共计88168元。因被告绍兴**限公司等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至2014年7月20日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已从被执行人在工行开设的存款帐户中自行扣收存款共计5738.83元,故至2014年7月20日止,被执行人绍兴**限公司实际仍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兴袍江支行借款余额应为9933223.48元,利息、罚息、复利为553574.2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企业绍兴**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越东路与望海路东北角厂房一、二、三号(权证号为F0000006513-6515号),以及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城东乡西金村1幢、2幢房产(权证号为00037294)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绍市国用(2012)第494号]进行轮候查封;也对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329国道北侧1-10幢房产(权证号为F0000013077-13085、F0000013087号),以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绍市国用(2013)第416-419号]进行了轮候查封,同时,还对被执行人王**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鞋子畈9幢102、202室房产,以及被执行人王**在绍兴袍江里谷社村粪基娄房产(权证号为袍江××号)进行了轮候查封,但因上述所有查封的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故均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2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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