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作银行诉被告谢**、沈**、谢**、倪七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浙江绍**作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9元,财产保全费2345元,合计566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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