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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应洪*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作银行与被告宋**、应**、冯**、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应**、冯**、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作银行撤回对被告宋**、应**、冯**、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73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人民币409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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