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作银行与被告宋**、应**、冯**、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应**、冯**、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作银行撤回对被告宋**、应**、冯**、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73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人民币409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