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绍兴分行与田**、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工商**绍兴分行与被告田**、施**、郭**、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绍越商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规定被告田**、施**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64793.9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律师费25000元,原告对其享有的上述债权对绍房他证绍市字第K000063413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郭**、田**有坐落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北路462号2幢203室房屋一套,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郭**、田**及其家属郭**等人的唯一住房,本院暂无法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14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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