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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中国建设**绍兴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绍兴分行与被告杨**、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7月7日,被告杨**与原告签订一份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并由被告邵**以其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同日,被告杨**在借款额度内向原告申请支用60000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现借款额度有效期已届满,被告杨**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催讨未果,致纠纷形成。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邵**应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建设**绍兴分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至2010年7月8日止的利息5301.34元、罚息285.44元,合计人民币605586.78元,并支付至上述款项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2010年8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杨**、邵**应共同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绍兴分行为实现债权为支出的律师费9840元,于2010年8月13日前付清;

三、原告中国建设**绍兴分行享有的上述两项债权,在绍房绍市他字第K00003469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拍卖或变卖后,对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977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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