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裘氏木业有限公司、周*、裘**、裘**、裘**、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绍*崇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已履行50000元,并查封被执行人裘**名下位于嵊州市西后街233号三单元1号的房产以及周*名下车牌号为浙D×××××及裘**名下车牌号为浙D×××××小车各一辆,此外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本案申请标的为232020元,已履行标的50000元,未履行标的182020元,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9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