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崇仁支行与应磊、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嵊**崇仁支行与被告应磊、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浙江嵊**崇仁支行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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