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崇仁支行与应轶权、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嵊**崇仁支行诉被告应轶权、郭**、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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