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义乌市分行与任**、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朱**、任**为与被上诉人**司义乌市分行、原审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任**、朱**、任**未在法院规定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任金财、朱**、任**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