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市婺城支行诉被告阳**、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