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市婺城支行诉被告阳**、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城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华**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城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溪**经营部与宁波银行**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中国建设**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胡**、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中国建设**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中国银行**婺城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