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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吕**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吕**、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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