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叶**、何*、杨**、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何**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浙江金华成泰**江北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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