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叶**与叶**、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叶**、何*、杨**、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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