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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婺城支行与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金**限公司婺城支行诉被告余**、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限公司婺城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13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合计人民币89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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