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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金华分行、龚*与龚*、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华分行诉被告龚*、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宁波**金华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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