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华分行诉被告龚*、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宁波**金华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李**与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金华分行与孙**、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华成**公司雅畈支行与叶**、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浙江金华成泰**罗埠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叶**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翁**、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浙江泰隆商**华分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