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华分行诉被告王**、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宁波**金华分行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