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雅畈支行与被告曹**、朱**、张**、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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