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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曹**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成**公司雅畈支行与被告曹**、朱**、张**、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雅畈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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