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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蒋高阳、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诉被告蒋**、陈**、马**、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4元,依法减半收取2312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82元,由原告浙江泰**司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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