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诉被告朱**、胡**、朱**、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2元,依法减半收取1161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431元,由原告浙江泰**司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