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钱泉、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诉被告钱*、钱**、崔**、宋**、钱志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依法减半收取1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泰**司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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