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金华分行与被告厉**、金华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金华分行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