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叶金银、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济开发区支行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910元,由原告中**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