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股**开发区支行与叶**、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叶金银、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济开发区支行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910元,由原告中**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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