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孝顺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浙江金华**份有限公司孝顺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宋**与浙江金华成泰**塘雅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金华成泰农**傅村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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