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兰**溪分理处与被告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省兰**溪分理处逾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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