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武义支行与武义县**有限公司、汤*、胡**(2015)金*执民字第187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程**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武义支行于2015年3月20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并于2015年4月24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公告。另,中国信达**江省分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程**,并于2015年7月8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公告。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第三人程**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