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张**、江**、张**、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张**、江**、张**、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自愿对被告张**、江**、张**、余**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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