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张**、江**、张**、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自愿对被告张**、江**、张**、余**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