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张**、福建**限公司、张**、袁**、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第、《》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原告福建福鼎**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徐**、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用于公布原告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姚**、杨**、福**白琳鑫旺石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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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安**有限公司、福安市**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