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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张**、福建**限公司、张**、袁**、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张**、福建**限公司、张**、袁**、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第、《》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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