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沂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涂**、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涂**、刘**的银行存款25万元。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