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临**作银行与姜**、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山东临**作银行与被告姜**、王*、高甫山、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姜**、王*、高甫山、范**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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