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长木、余金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余金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余**已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其余款项双方自愿庭外协商解决。据此,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8元,由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