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以被告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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