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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原告)诉被告丁**、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丁**于2011年4月27日在我社借款5万元,定于2012年4月26日到期,到期前被告丁**向我社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延期到2013年3月31日前归还本息。但被告丁**自延期之日起一直未偿还本息。截至2013年10月10日,已拖欠本息合计62703.11元。被告丁**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丁**、丁**偿还本息62703.11元,并承担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丁**、丁**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7日,被告丁**向原告借款5万元,同日,被告丁**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次日起两年。该借款于2012年4月26日到期,借款时约定月利率为11.568‰。到期后被告丁**未偿还,截至2013年10月10日,已拖欠利息12703.11元,本息合计62703.11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同意保证意见书、最高额保证合同、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及庭审笔录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丁**发放了借款,被告丁**就应该按时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丁**作为该借款的保证人,负有担保还款之责任,因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丁**偿还原告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2703.11元,合计62703.11元。(利息算至2013年10月10日,以后利息按国家规定计算),限被告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被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元,财产保全费647元,合计2015元,由被告丁**、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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